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友情链接
  学院首页 | 学院概况 | 新闻动态 | 培训超市 | 资格认证 | 学历教育 | 网络课堂 | 休闲广场
  在线报名 | 成绩查询 | 社区博客 | 网站论坛 | 资源下载 |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 你问我答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来源: 录入时间:07-10-16 14:22:32 点击数:

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 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

9 7 3 1 2 3 4 8 :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推荐新闻
1.中央电大校长葛道凯莅临南京
2.央行第2季度调查显示 45%居民
3.“风神”趋近中南沿海 福建启
4.人生规划 百姓理财[图]
5.省成人教育协会领导莅临我校[图]
6.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应用能
7.国际物流师 招生简章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9.人力资源管理师
10.秘书的培训与报考
11.物业管理的培训与报考
12.营销师的培训与报考
13.现代物流的培训与报考
1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介绍
15.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
17.四六级考委会公布07年12月六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相关条款  |   广告服务  |    在线留言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5-66869966 版权所有:南京社区学院 技术支持:汉斯特  苏ICP备08009807号
Copyright © 2007 njsqpx.com All Right Reserved.